要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遵循的原则是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地(市)级电网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在确保电力公平调度和公平交易中起着直接和重要的作用。
《意见》规定了上述人员所持发电企业的股权要限期清退或转让。这样规定既抓住了重点,又较容易操作。除此之外,
《意见》对电网企业其他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要求电网企业其他职工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并且强调已有电网企业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记者:除了规范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外,文件也对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提出了要求。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国资委负责人:规范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也是该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调查发现,当前一些发电企业职工大多直接投资在与国有发电机组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上,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管理难度,并导致成本分摊不合理,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有些发电企业职工甚至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这样不仅造成上述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问题,而且对大坝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为此,
《意见》坚决要求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并且强调在职工未清退所持股份之前,国有电力企业必须制定合理的成本分摊办法并认真执行。
记者:
《意见》要求有关人员在文件印发后清退或转让所持股份。这是一项很难的工作,请问如何保证这一要求能够得到真正落实?
国资委负责人:是的,这项工作直接涉及部分干部、职工个人利益的调整,难度较大,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限期整顿。关键是有关电力企业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带头执行文件,同时认真组织,强化管理,将这项工作提高到规范投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同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电监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