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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记者:您能否概括一下《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国资委负责人:根据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发展仍不平衡,个别行业、个别领域、个别企业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基础不够牢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情况,《暂行办法》以强化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以推进建立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并与绩效薪酬挂钩为手段,对中央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和有效监管,最终实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暂行办法》共分正文六章四十三条和六个附件。

  《暂行办法》重点细化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尤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中央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

  《暂行办法》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原则,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出发,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关注的要素,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管理体系、风险辨识与评估、隐患排查、“三同时”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责任追究等。

  《暂行办法》确定了对中央企业的分类监管原则,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还规范了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细化了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办法,并对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境外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投入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要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记者:请你谈一下《暂行办法》对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作用。

  国资委负责人:《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国资委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现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有利于规范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解决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投入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促进先进企业向国际一流企业看齐,鞭策落后企业迎头赶上,努力推动中央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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