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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2009年7月7日)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对于两级政府谁承担主要监管职责,《条例》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就机场的安全监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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