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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9年7月13日)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通知》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运用各种手段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述要求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通知》允许所有境内银行在谨慎经营的前提下,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并简化了开户审核资料及与境外资金往来办理手续,有利于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和“走出去”企业在境内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银行、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另一方面,《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的识别标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则,明确与境内进行资金收付按照跨境交易原则审核真实性,将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外债管理,在境内、境外机构账户之间建立 “防火墙”,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资金非法进出的渠道。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允许境内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审核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等按规定应经外汇局批准后开立。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进行标识,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该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必须审核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账户内资金属于非居民存款,按规定纳入开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从该账户提现或者直接、变相结汇。境内银行应遵守了解客户原则、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规定。
  《通知》不适用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银行部门开立、使用离岸外汇账户,以及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使用外汇账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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