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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二是细化“准自首”的认定情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意见》规定了两种没有自动投案的准自首的具体情形,即: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三是明确单位自首的认定条件。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较多地存在单位犯罪情形,实践中对于单位能否成立自首及单位投案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意见,故《意见》对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问题予以专门规定。准确理解本款规定,关键在于把握四个要点:(1)单位可以成立自首;(2)区分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检举、揭发的关键在于投案人代表的是单位还是个人;(3)单位自首的效果可及于个人,但需以个人如实交代其掌握的罪行为条件;(4)个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单位。

  四是强调认定自首的事实根据。鉴于职务犯罪案件办案主体的复杂性,为加强各办案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自首认定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意见》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五是就自首情节的具体运用提出原则性意见。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需视犯罪行为和自首行为两个方面的具体情况而定。为确保宽之有度,宽之有据,《意见》对影响刑罚裁量的相关因素做了细化规定,即:(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2)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

  问:除自首外,立功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在《意见》中也占了很大篇幅,显然这也是《意见》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能不能对其中相关规定作一简要说明?

  答:本条规定主要明确了五方面问题的处理意见,分别是:立功的认定要件、立功的认定程序、据以立功的材料的来源要求、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以及立功情节的运用原则。

  一是规范立功的认定条件。《意见》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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