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和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目前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同时,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二是针对林业产业特点,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农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对林业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而林木一般生产周期较长,如杨树、桉树为主的工业原料林生长期限一般为6-10年,而马尾松、杉树为主的用材林生长期长达12-20年。综合考虑林木生长周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三是明确小额林农贷款的实际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同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林业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四是改进信贷服务,使林业贷款“贷得到、贷得方便”。《指导意见》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探索建立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

  4、针对我国林业自然灾害较多的现实情况,《指导意见》在发展森林保险方面有哪些打算和支持措施?

  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火灾、洪涝、风雹、雨雪冰冻等多种自然灾害都会给林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保险作为重要的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但目前由于开办森林保险风险较大,技术难度高,在缺乏必要相应的政策支持下,林农投保积极性不高,造成我国森林保险发展总体滞后。据统计,2008年,全国森林保险承保面积为7720万亩,仅为全部森林面积的2%,保费收入仅8109万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