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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和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和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09年5月27日)


  1、五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提出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明确提出要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0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了明确要求。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展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200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五部门成立了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联合工作小组,并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和深入林区调研,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战略和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现金融与林业的互相促进和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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