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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曹德胜副局长解读《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制订《办法》的过程

  “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部不断加大内河水运建设投资力度,切实加快内河重要干线航道和主要支流的建设步伐,我国内河水运建设迎来新一轮快速发展,这对加强水运建设项目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动态管理是工程建设领域一个全新探索, 2005年,我部组织长江航道局、长江口航道局等有关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对动态管理进行专题研究。项目课题组经过广泛调研、分析、总结基础上,尤其是对典型事例的深入研究,提交了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研究报告、航道整治工程案例分析等数十万字的研究成果报告,并于2008年11月通过了部科教司成果验收。
  在研究成果基础上,组织《办法》编写工作。编写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内内河建设管理主要单位和部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并在罗湖洲、武穴等航道整治工程中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取得了较好效果。结合项目使用情况,我部组织专业人员对《办法》进行了最终修改,经会签部综合规划司,2009年2月26日《办法》正式印发,并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针对长江航道整治工程特点对哪些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
  长江干线航道全长2838公里,河床质从上游到下游各不相同,河道内水沙条件及河床演变复杂且变化频繁,针对不同情况工程治理措施也各不相同。工程动态管理主要是为解决在砂质河床上进行的复杂的整治工程,主要是因为此类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适应不断变化的水流、泥沙条件,对建设方案及管理措施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工程效果。而诸如单一炸礁此类工程性质单一、建设要求明确、建设过程受其他因素影响小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既定设计方案,无需进行动态管理。
  (二)对动态管理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交通部和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划分,并就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了规定。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实施单位,对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动态监测单位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这也符合动态管理程序简化、决策及时的基本原则。
  (三)对设计变更进行了界定。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明确了重大变更的内容和工作要求,《办法》界定的重大设计变更不仅符合《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还结合动态管理需要,明确了较大设计变更和其他设计变更,根据不同设计变更类型,执行不同变更程序,进而能够确保动态管理能够规范运作,明确工作程序,加快设计变更审批、决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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