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创业板在加快退市进程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将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加快退市进程,缩短退市时间,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是为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二是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问:《上市规则》在强化保荐机构职责方面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一是延长持续督导期。创业板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持续督导期相比主板有所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继续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二是强调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问:创业板在股份限售制度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股份限售制度设计时,创业板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