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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2009年5月8日)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回答了记者提问。全文如下:
  问:《上市规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怎样的?
  答: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新市场。围绕这一基本定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的要求,以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不断提升市场效率、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在制定《上市规则》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全面强化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为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上市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充分揭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通过严格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机制,保持市场的整体素质。
  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创新,注重提升市场效率。在借鉴主板市场各项成熟制度,尤其是中小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上市规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增强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
  三是强调市场化约束,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制度设计方面,创业板更加重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为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问:创业板为什么要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主要有哪些措施和要求?
  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纳入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范围,要求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实行有效监督。借鉴主板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的经验,《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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