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请介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要求。
《监管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一是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明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必须得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强调集团总部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负责向国资委报备有关情况。二是要求企业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投机。要求企业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并从经营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方面进行规范,尤其对持仓规模进行了严格控制。三是要求企业切实有效管控风险。要求企业制定专项风险管理手册,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加强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四是要求企业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调专门机构专业化操作,要求企业及时与交易对手核对,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慎重选择代理机构和交易人员。五是是要求企业定期报告。主要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亏损等重大事项要求3个工作日内报告,建立周报制度。六是依法追究损失责任。要求企业建立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四、请介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责任认定工作。
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认定工作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企业是否得到批准;二是企业是否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对业务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控制和管理,是否存在投机行为;三是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管理混乱等问题;四是企业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生重大浮亏业务是否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进行止损;五是企业是否全面、真实、及时上报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和亏损情况,是否存在虚报、隐瞒或其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