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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9年03月24日)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监管通知》),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监管通知》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监管通知》出台的背景。

  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事件发生后,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多数中央企业能够按照国资委的有关工作要求,审慎经营,规范操作,严格管控,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但也有少数中央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依然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个别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督促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情况以及市场监管状况,在多方征求中央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监管通知》

  二、请介绍《监管通知》出台的目的。

  金融衍生工具是企业稳定收益、对冲风险、参与国际市场经营与竞争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滥用或运用不当则会放大风险,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出台《监管通知》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中央企业对已经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于2009年3月15日前向国资委书面报告清理情况。二是要求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企业已经开展或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提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有效管控风险。三是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企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与国资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四是明确管理责任,对违规经营或发生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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