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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公布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答:《办法》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控股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主要是考虑到两点:一是金融作为重点行业,为了保证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绝对控制力,有时不宜采用公开进场交易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避免国有持股比例下降;二是当国有金融企业集团内部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时,为降低交易成本,也可采用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的过程,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办法》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行为。

  问:《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请问财政部门如何在转让过程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答:财政部门将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出发,按照《办法》的规定,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将对重要的或重大的项目转让进行审核,例如,国有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涉及重点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产权转让,产权转让将导致所持金融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等等。

  为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在转让基础工作方面,将按照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的要求,对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的转让事项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交易监管方面,对转让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管。对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与《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将及时纠正和查处。

  此外,财政部门还将借助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财务顾问、法律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分别负责确定转让价格参考依据、组织信息披露、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公开竞价、提出书面意见等工作,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公平,充分利用各方力量做好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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