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公布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二是从流通性质入手,明确转让渠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其中,非上市国有产权的转让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转让方可根据转让股份的比例选择交易系统撮合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

  三是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范。以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为例,企业在事前决策程序中,要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在转让实施中,要做好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依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在转让行为生效后,要及时办理交易结算、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

  问:为什么《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为主要方式?

  答:《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为主要方式。其中,非上市国有产权的转让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主要原因是这两种交易方式都是公开的,是防止交易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不公正的有效方式。非公开交易的弊端在于,一是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二是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的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和行业的人为分割,不利于金融国有资产的有序流转;四是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侵蚀国有权益的行为。

  此外,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也为金融国有资产公开交易提供了保障。一是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大产权交易机构已经做到了联合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了交易规则。这不仅可以使非上市国有产权的转让更加便捷,交易成本更低,也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管;二是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从流通性质上看,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已经没有区别,转让方可以直接利用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问:既然《办法》要求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公开转让金融国有资产,为何还要保留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