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适应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金融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资产转让的行为日益增多,交易金额不断增大,许多原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针对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转让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规定、转让价格确定缺乏依据、资产转让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等,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既能适应市场需要又能体现金融企业特点的资产转让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采用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也需要我们尽快制定统一的转让办法。
《办法》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方出资国有金融企业的转让行为,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问:
《办法》体现了哪些原则?
答:在制定
《办法》的过程中,着力体现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促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公开交易,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减少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二是规范管理原则。通过制定
《办法》,着重从厘清产权转让渠道、规范转让程序入手,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行政审批来确定具体的转让价格和受让方。
三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把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权限下放给地方财政部门,做到“谁出资,谁负责”。
问:
《办法》对转让行为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办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转让渠道、转让方式、转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将
《办法》规范的国有资产定义为股权资产,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