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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

  --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措施。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明确了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的处罚措施;将《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取消生产企业资质的处罚措施依法修改为给予警告、罚款。二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应增加了对获得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后随意改变电信设备结构设计、非法转让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报告重大情况变化、基础电信企业不事先告知并充分听取意见即调整其与增值电信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下一步立法工作的重点

  下一步我部将紧密围绕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开展各项立法活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需要,积极开展工业立法。我部将结合新形势下船舶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船舶生产管理条例》草稿,探索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途径。为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我部将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条例》和《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起草工作,年内形成较为完善的法规草稿。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督。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推进电信业发展,我部将重点推动《电信法》早日提前全国人大审议;适应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和推动业务融合的需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手机媒体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为适应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对无线电使用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我部将着力推动《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力争年内配合法制办将其提请国务院法制办会议审议。三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断完善公共管理制度。为建立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体制,一步进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我部将加紧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条例(草稿)》。为遏制电信设施屡遭破坏的现象,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电信用户的通信权利,我们将组织起草《电信设施保护条例》。四是积极推进管理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从“大部制”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加快部门规章立法,及时开展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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