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转变了行政管理方式。坚持将推进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取消了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通信、电子计量器具审核”、“通信电子质检机构设立和授权”、“中断通信互联互通审批”和“境内电信企业境外上市审核”等4个行政许可项目,将“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核发”等3个行政许可项目调整纳入《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二是调整了软件产品的管理方式。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不再按行政许可管理,只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条件。三是对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取消了提交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的规定;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从频率管理角度提出意见的,直接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征求意见。四是简化了管理流程,便利了企业。修改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中有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规定,删除了有关市场前景、投资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依法规范各项管理职责。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部、省的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流程,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材料齐全的,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登记号和登记证书。二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设置部分与国外通信的地球站等进行初审,并规范了审批程序。三是在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中,对于不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取消了有关提交产品质量认证报告的要求,避免将部分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电信设备变为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考虑到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通信和信息化领域的管理手段比较有限,在规章修订过程中设定了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一是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增设了“经营行为的规范”专章,调整电信企业的竞争与合作行为,规定了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违法行为记录、市场监测制度等;完善电信市场退出机制,明确规定了退出市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二是加强了对通信建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的许可条件中,增加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三是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规定了重大系统事故、财产损失、法律诉讼、人员变动等情况的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