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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


  在规章清理、修订过程中,我部坚持“开门立法”的修订方式,通过发函、走访、座谈等形式,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规章修订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年检制度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部内相关司局对重大的修订意见进行了反复沟通,多次修改有关规章草稿。2008年10月,我部召开专题会,听取了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汇报,对年检要求、软件登记备案流程等问题进行了审议,进一步加快了修订工作的步伐。

  在反复研究、论证、修改的基础上,2008年11月形成了有关规章修订草案并报请部务会议审议。2009年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8 部规章修订草案。这8部规章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李毅中部长签署部令予以公布。在对上述有关规章进行修订的同时,我部结合管理工作的需要废止了《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滞后于管理工作的规章。

  这些规章的主要修订内容、创新点

  上述规章的修订内容涉及320多个条款,其中包括许多重要的制度调整、创新。主要有:

  --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结合《行政许可法》实施四年多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我部行政许可实施活动,确保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一是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共性条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设定了监督检查、注销许可、法律责任等制度,普遍适用于部机关、通信管理局及受我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等。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程序。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以及我部负责实施的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等规章中,都依法完善了有关许可时限、条件和程序等规定。三是规范了监督管理行为。在赋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监督检查权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检查记录、归档和查阅制度以及监督检查中的禁止行为;对通过年检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的,明令禁止收取费用并防止转化为“二次许可”。四是规范了法律责任的设定。依法严格限定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并规定了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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