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
(2009年03月18日)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废止了《
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规章,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制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这9部规章的公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这9部规章,现对其相关情况及内容进行介绍。
这次规章清理工作的背景
在积极开展法律制定工作的同时,及时修改和废止已经不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全面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法是基础,制度是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之初,法律制度建设的需求非常迫切。2009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法律制度。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行政。
对规章及时进行修订和废止,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及时进行法规清理要求的具体措施。《
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法规清理工作提出了要求。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对本部门发布的规章进行系统清理。我部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已开展了一系列规章清理活动,对规章及时进行修订和废止,落实了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