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旱灾对生产、生活、生态都会造成影响。在过去的几个月里,一场严重的旱灾持续影响了我国的中部和北部。在条例中,有哪些具体的抗旱措施来应对干旱?
答:干旱灾害具有发生缓慢、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发生频率高、损害消除慢等特点。干旱灾害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抗旱减灾,是保证抗旱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在具体的抗旱制度和措施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不同等级干旱灾害发生时的抗旱措施。条例规定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时,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等措施;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并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二是规范水量调度。调水是抗旱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规定发生干旱灾害时,地方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三是规范抗旱保障工作,明确抗旱救灾中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条例规定,气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等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落实人民政府采取的抗旱措施,积极参加抗旱减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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