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抗旱条例》答记者问
(2009年03月06日)
2009年2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
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
抗旱条例》?
答:制定
抗旱条例主要出于以下四点考虑:
一是旱灾是我国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不但对农业生产、第二和三产业的用水以及生态环境用水会造成影响,而且还会波及到生活用水,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经济发展和用水需求的增长,我国干旱缺水问题日益突出,旱灾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影响区域越来越广,因旱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全社会共同应对。二是抗旱工作涉及政府与公民、企业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旱情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如限制甚至停止用水、实行用水配额制等涉及公民和单位的权益,需要依法予以规范。三是旱灾预防、抗旱减灾到灾后恢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依法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领导下全社会共同抗旱的体制和机制。四是对我国多年来的抗旱经验也需要进行总结并根据抗旱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制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因此,有必要从旱灾预防、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抗旱减灾和灾后恢复等方面,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明确不同等级旱灾发生时的抗旱措施。
问:您能简要谈一下条例的制定过程吗?
答:为了有效应对旱灾,减少旱灾造成的损失,水利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多年来抗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送审稿)于2006年底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到山西和陕西等地听取了基层从事抗旱工作同志的意见并进行了实地考察,还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有关制度进行论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经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于2008年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条例。2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实施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