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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旅行社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旅行社条例》答记者问
(2009年02月26日)


  2009年1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旅行社条例》对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请问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问:条例对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条件作了哪些修改?

  答:现行条例规定,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为此,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问: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答:旅游活动中,通常是旅游者付费在先、旅行社提供服务在后;同时,旅游消费不同于一般商品消费,一旦产生纠纷难以通过修理、退换、重作等方式救济,主要依靠事后经济补偿予以解决。因此,原条例参照英法等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践证明,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客观上也占用了旅行社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为减轻旅行社的经营负担,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完善。一是,规定旅行社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二是,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三是,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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