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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审计办公室樊启华主任解读《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樊启华:《办法》二条第一款明确:“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不难看出,只要列入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这些项目如果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就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记者:是不是所有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都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樊启华:第一,目前,不是所有的交通建设项目都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2000年,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和强化内部监管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但目前,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力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审计任务的需求,需要借助社会审计组织的力量来完成审计工作。至于哪些建设项目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办法》明确了两个条件:一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来安排。按照不重复审计的原则,在国家审计没有安排审计计划且内部审计又没有力量安排审计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委托审计。二是拟实施委托审计的项目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即某个建设项目有审计需求时,其管辖的审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提出实施委托审计的建议,但能否办理委托审计,还需要单位领导审批同意。这两点很重要,否则,就会出现随意委托的问题。

  第二,《办法》三条明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这些业务是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来确定的,每一个过程都可以实施委托审计。

  记者:《办法》四条明确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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