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体改法规司朱伽林副司长解读《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对交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用能单位及重点用能单位是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的主体,也是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主体,有必要对交通用能单位及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做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转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侧重于加强行业管理。为此对原《细则》有关用能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规定做出了部分调整;将有关用能单位能耗定额的规定进行了调整,由用能单位自行建立并执行能耗定额制度;增加了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规定。对于交通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除要求遵守《办法》第十七条至二十四条规定的交通用能单位的义务外,还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了特别规定,一是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二是要求其设定能源管理岗位和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能源管理负责人。

  新出台的《办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办法》根据《节能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节能管理的职责。同时,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管理工作,除上述有关规定外,为构建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体系,加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增设了有关节能监测体系的规定;为强化对交通节能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加强对交通节能工作的领导,对交通节能考核制度作了规定;为了调动有关交通企业、机构、人员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办法》还结合目前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增设了交通运输行业建立节能激励机制的规定,明确规定设立各个层次的节能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将节能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监管体系建设、节能产品(技术)研发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及表彰奖励等工作。

  如何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以《办法》规范交通节能工作,就是为贯彻《节能法》,推动交通节能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都应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努力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新认识和新收获。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认真的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依法节能的理念深入人心,在交通运输行业自觉节能慰然成风。要有计划的通过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系统的学习《办法》的具体内容、具体措施,交流节能工作的体会、经验。并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行业报刊等大众传媒和各种简报、宣传橱窗等,对《办法》进行全方位立体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增强交通运输行业全体员工的依法节能的意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