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去年10月修订并通过了
《节能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专门增加了交通运输节能的章节,对交通运输节能提出了新的任务,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节能制度和管理措施,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职能,明确了节能职责和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
《节能法》需要对原
《细则》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是2000年制定实施
《细则》时,交通企业还没有完全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脱钩,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因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节能的思路和方法都有所变化,需要通过修订规章予以调整。
三是从当前情况看,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特别是“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相关的规章,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此次修订工作遵循三方面的原则:
一是交通节能与交通发展相协调。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厉行节约资源是基本国策。《办法》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制止浪费。这对提高交通运输发展的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是注重创造和完善有利于交通节能的制度环境。在现行
《细则》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从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监测、报告、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节能考核制度,交通节能技术标准,交通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激励机制等方面建立、健全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综合制度体系。这些制度的内容贯穿了市场作用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原则性与自创性相结合的精神。
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一方面从总体上规定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监管的职责和交通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另一方面,针对交通用能比较集中的一些环节、领域,专门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为在下一步节能工作中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预留了接口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