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的要求:
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已审批的港口总体规划基础上,对有关港区、作业区规划方案的深化和落实,主要任务是对港区、作业区水陆域利用和重要配套设施的布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为港口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责任主体在地方政府,考虑到与总体规划的衔接,审批程序规定在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前应征得该港口总体规划批复单位的同意。《规定》根据港口地位的不同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对于港口规划的更改有哪些要求?
港口规划经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但如果社会经济和港口发展确实需要更改规划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改。
鉴于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过程较为复杂和严格,为避免因规划的局部调整导致重新编制规划,《规定》界定了港口规划更改的两种方式:一种是“修订”,是指对港口规划的范围、港口性质及功能、岸线利用、港口布局及水陆域布置等进行重大变更;另一种是“调整”,是指对港口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无论是港口规划修订还是调整,都应当通过编制相应专项规划的方式进行,这样规划更改的内容将有所简化。
在审批程序上,《规定》要求,对于港口布局规划,无论是进行修订还是调整,其专项规划仍要按港口布局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办理。对于港口总体规划,如果是进行修订的专项规划,应按照相应的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办理。但如果是进行调整的专项规划,审批程序可以适应简化,可由原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规定》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提出了两方面要求:
一是要在港口规划的实施中体现规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规定》要求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范围内进行。如果拟建设港口项目与港口总体规划存在较大差异,需经专题论证,并按规定程序修订或者调整港口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二是要通过港口规划的实施起到保障港口发展的作用。《规定》 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和水域,或者建设任何跨越、穿越港口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或者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周边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时都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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