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港口规划在空间规划方面涉及到陆域和水域规划,与所在城市联系密切,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鉴于此,《规定》明确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上述有关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
《规定》对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的审批、公布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在《
港口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类型和港口地位,对规划的审批和公布程序分别做出了细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修改完善后公布。
同时,《规定》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2)对于港口总体规划上报审批程序,根据港口的地位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报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港口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如果主要港口所在城市是直辖市的,港口总体规划可直接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交通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种是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但应当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还有一种是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书面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3)《规定》要求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其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布规划文本。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