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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综合规划司有关负责人解读《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的专项规划主要有哪些类型?
  为使港口规划更具科学性和指导性,在编制和修订、调整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编制相关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港口布局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分层次港口布局规划、分运输系统港口布局规划、港口资源整合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港区总体规划、港口集疏运设施规划和港口仓储、保税、物流等园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规定》对涉及新港区开发或者对现有港区功能调整的情况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和港口自身发展,需要在港口规划区内或区外开辟新港区,或者对现有港区功能做重大调整,遇到这种情况,应当进行新港区选址论证或者有关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港区总体规划。

  《规定》对港口规划编制有哪些要求?
  《规定》对港口规划组织编制主体、规划的原则、规划文本格式、技术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
  (一)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规定》中明确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编制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另外环渤海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也由交通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其它层次的港口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为体现港口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和科学性,要求编制港口规划首先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的要求,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体现港口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合理确定不同港口的布局规划和功能分工,提高港口综合竞争力;港口规划还要适应国际国内航运、现代物流等发展要求。因此在《规定》第十三条中明确提出了编制港口规划的五条具体原则要求。
  (三)规划报告文本格式要求:为加强港口规划管理,规范和统一港口规划报告内容和格式,我部于2006年9月1日颁布了《港口布局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和《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在编制港口规划时,其内容的深度、文本的格式应符合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规划文本应当基于规划报告编制,是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其文本格式另行制定。
  (四)规划的技术要求:港口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工程相关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开展必要的前期研究和专题论证工作,鼓励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体现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五)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1990年颁布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中对承担港口规划的编制单位资质没有严格要求,一些技术力量较强的港务局可自己组织进行编制。而本《规定》中明确承担港口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持有国家发改委或建设部颁发的港口河海工程专业咨询资格证书或水运行业设计证书,编制不同层次的港口规划,对资质的等级也有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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