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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综合规划司有关负责人解读《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交通部综合规划司有关负责人解读《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08年02月18日)


  《规定》的主要特点:
  《规定》作为《港口法》的一个配套行政法规,力求反映我国港口规划建设的发展要求,达到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所创新,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范性。《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做到内容科学、程序规范、权责明确,符合依法管理的要求。
  (二)完整性。《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涵盖了港口规划工作的各个方面、各类事项,符合港口规划管理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港口健康快速发展。
  (三)政策性。《规定》的制定体现国家宏观政策及港口发展的要求。其政策性主要体现在:
  1.在规划编制上,《规定》贯穿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提出编制港口规划要适应经济发展及产业布局、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发展、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提高港口现代化发展水平等要求;
  2.在规划审批上,《规定》明确了不同层次的港口规划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审批的规定,分级负责、各司其职,有利于区域港口的科学统筹、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3.在规划实施上,《规定》对港口建设、港口规划区内土地、水域使用与港口规划的关系以及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更加具体规定,突出了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有利于充分发挥规划对港口建设发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四)科学性。《规定》总结了我国港口规划工作的经验,力求全面、准确反映当前港口规划发展的新趋势。《规定》的科学性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了我国港口规划体系两大类型、三个层次的总体结构。两大规划类型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三个规划层次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和单一港口的总体规划,以此建立起层次分明、功能清晰、衔接协调的港口规划体系;二是规定了有关规划成果文件的相互关系。《规定》明确规划文本应当基于规划报告编制,是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强调了规划报告是编制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在此基础上编制的规划文本经批准并公布后成为港口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其性质有别于作为技术文件的规划报告,属于法定文件。《规定》提出通过法制化形式体现规划内容,是实现规划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五)简便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上,《规定》根据详细规划的特点明确将审批权限下放到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在港口规划修改上,对属于局部修改性质的规划调整,按简化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体现了高效、简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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