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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科学地规划未来--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关于规划内容,考虑到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办法》十六条首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的一般性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价,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土地利用战略,规划主要目标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等。

  同时,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明确了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的重点内容,以体现不同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

  关于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办法》分别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的原则、主体、程序、时限、审查内容、审查依据作出了具体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阶段(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逐级审查报批 (第二十六条)。另外,为规范规划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办法》专门增加了对审查报批阶段时限的规定: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记者:我注意到,《办法》提出,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提出,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请问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王守智:作为一项新的考虑,《办法》六条提出,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提出,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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