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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科学地规划未来--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记者:据了解,这个《办法》的起草从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启动就开始着手研究了。具体经过是怎样的?

  王守智:按照部立法工作的总体部署,部规划司从2005年起就在全面总结《规定》实施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开始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办法》,并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形成了《办法》初稿。

  2008年,随着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推进,有关业务司局进一步加快了立法步伐,并多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座谈会上征求意见。

  我司收到送审稿后,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部机关各司局征求意见,同时在互联网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我们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对征求意见稿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2009年1月5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办法。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的流程,《办法》依次对规划编制、规划内容,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等做出明确规定

  记者:当前各地最关心的,就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程序等,请您解读一下《办法》在这些方面的规定?

  王守智:起草《办法》的总体思路是:根据《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遵循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的流程,依次对规划编制、规划内容,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

  关于规划编制,《办法》七条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同时,为了提高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办法》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此外,考虑到规划编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办法》十五条对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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