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进一步完善了异议、监督及处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专门设立了“异议处理”和“监督及处罚”两章。完善了对不同行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明确了对报奖者、推荐者、评审者和评审组织者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违规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增强各类行为主体的自律意识。规范国家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应用,规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另外,对异议进行了重新定义,取消了“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的分类。我们认为,成果获奖候选人及其排序异议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异议都很重要,没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之分。
记者:能否结合您上述提到的修订条款,具体介绍一下在评奖过程中,如何杜绝不同行为主体的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
曹健林:为了杜绝评奖过程中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实施细则》还专门增加了针对不同行为主体违规的处罚措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严肃性。
第九十二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学技术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三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科学技术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这些修改和增加的条款将增加评奖过程中违规的成本,通过很强的制度他律实现主体的自律,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过程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使评奖程序公开透明,监督检查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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