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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9年2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2日就这一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股权出资对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

  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工商总局积极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研究制定了若干实施意见。其中,加快出台这一办法,充分发挥股权出资在促进投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就是重要举措之一。

  问:制定这一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上述规定在原则上认可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同时,也赋予了工商总局制定这一办法的职权。

  问:办法的起草过程如何?

  答:工商总局对制定这一办法高度重视,早在2006年底,就开始部署和陆续批准上海、江苏、浙江、重庆、成都、山东和广东等地工商机关开展股权出资登记试点,摸索经验;2008年初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正式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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