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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就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答问


  记者: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的问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杨朝飞:在修改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但是,考虑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办法》就不再赘述了。为防止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疑问,还专门在本《办法》中规定,《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记者:《办法》在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方面有何新的变化?

  杨朝飞:原《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附有23种环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对规范环境复议文书的使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了良好效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6月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我们在原有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9种文书格式,并相应修改了文书名称、当事人基本信息、填写内容的说明等内容,形成《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并作为《办法》的附件发布施行。同时,我们将《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在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供有关方面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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