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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就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答问

环境保护部就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答问
(2009年1月19日)


解决行政争议 强化层级监督
--专访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内部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哪些变化,记者专门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

  记者:原有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是在2006年12月发布、2007年2月实施的,时间并不长,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修订呢?

  杨朝飞:近年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呈迅速增加趋势,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增强《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因此,《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有必要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记者:刚才您提到近年来环境复议案件呈迅速增加趋势,能否介绍一下环境保护部机关复议工作的有关情况?

  杨朝飞:自2006年,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开始呈迅速增加趋势。2006年一年办理的复议案件数相当于2004年前7年的总和,2007年又比 2006年增长1倍,2008年又比2007年增长了63%。总体来说,近两年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增长快,群体性事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增高,协调处理难度加大,媒体和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总的趋势是,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群众环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在一定时期内仍会呈现急剧增长趋势。

  我们在环境行政复议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作为复议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严格依法审理的基础上,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妥善化解了大量环境行政争议,纠正了一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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