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五要点
(2008年12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共有34条,内容涉及备案、申报、免验及查验、不准进出境情形、外交邮袋监管、机动车辆后续监管等,其中特别对机动车辆及物品限量、转让、出售及监管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
《办法》第
二条规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适用
《办法》。另外,考虑到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的情形也大量存在,这些情形与外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的情形非常相似,因此
《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有关法规、公约、协议不明确的,海关参照
《办法》有关条款办理。
关于公用、自用物品进境数量
《办法》起草过程中就使馆及使馆人员公用、自用烟酒限量、免税额度、免税手续等事宜通过驻外使馆了解了美国、德国、荷兰、意大利、俄罗斯、加拿大、新加坡、韩国等21个国家的有关规定,最终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对烟酒、机动车辆等重点物品的免税进境实行量化管理,同时以附件的形式明确了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公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辆的具体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