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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发布答记者问
(2008年12月23日)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答:制定《指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满足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拥有丰富的服务网络和客户资源,可以开展理财业务等服务,而信托制度则具有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制度优势,是金融创新的良好平台,在现行监管制度下,我国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股权投资,是金融创新的有效保障。通过银信合作可以实现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优势互补,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二是为了促进现有银信合作健康规范发展的需要。目前银信合作不断深入,既有理财产品的合作,也有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推介、账户开设等方面的合作,涉及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对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促进银信合作规范发展、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监会在总结市场发展经验教训、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引》。

  问:银监会对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指引》是如何体现这些监管原则的?

  答:银信合作是市场主体创新的产物。银监会对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的基本思路是“支持发展、规范合作、防范风险”。《指引》起草过程中,贯彻了以下原则:一是支持发展的原则。银行和信托公司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相互合作,开发适应客户需求的创新型产品,既有利于双方的科学发展,又可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丰富社会投资品种,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二是规范合作的原则。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不仅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规章,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还应当规范各自行为,在基本一致的标准下开展活动;三是防范风险的原则。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既有自身的经营管理风险,也有客户的投资风险。对此,银行与信托公司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调查了解,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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