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
《办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化保险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
首先,能够有效地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保险消费者依法获得保险业的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保险及保险监管工作的知情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和保险意识。
其次,便于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信息公开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以后,保监会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将广为人知,有利于社会公众特别是保险消费者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全过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是我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既定工作规划之一,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三,能够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信息公开是对政府部门原有工作方式方法的深刻变革,不仅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有利于清晰行政流程,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机关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依法办事,勤政廉政。
第四,有利于推进和统一保险监管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问:
《办法》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答:我会制定的
《办法》是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精神,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规定政府信息的概念、公开原则、工作机构。第二章,公开范围,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的情形、不予公开的情形。第三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规定主动公开的基础工作、公开的方式和时限,对依申请公开的处理、收费等内容。第四章,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规定对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年度报告、相对人的权利、有关单位的责任等内容。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