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风险定价方面,由于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对薄弱,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部分小企业甚至没有财务报表,银行在获得小企业完整的财务信息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得小企业信息,特别是现场实地核查和非财务信息对于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十分重要,
《指导意见》对此也作了强调。
三是在风险容忍与问责方面,
《指导意见》明确专营机构可以根据小企业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同时
《指导意见》体现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专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从管理机制上消除小企业金融服务人员的顾虑,提高其展业积极性。
四是在快速核销方面,由于小企业风险相对较大,不良率一般相对较高,但目前的核销政策尤其是税前核销政策非常严格,对小企业贷款基本没有倾斜,从而导致许多银行往往存在利润高、拨备充足而小企业不良率仍居高不下的现象。对于许多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而言,有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不良贷款不能及时核销,不良率长期居高不下,其开展小企业业务的积极性势必受到影响。因此,
《指导意见》明确专营机构应建立单独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以及时核销小企业不良资产,提高展业积极性。
五是在人才队伍选拔方面,由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不同于大客户的特点,工作难度强度大,因此
《指导意见》突出要把事业心、专业知识、经验和潜力作为选拔人员的主要标准,以建立一支专业、敬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化队伍。
问: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旨在引导大银行进一步重视小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考虑到此类机构的客户和服务对象主要就是小企业(包括农村及县域经济的小企业、小额农贷等),因此不纳入
《指导意见》重点引导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