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刚才提的问题,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责任中就规定,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就是一月双份工资,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呢?就是促使用人单位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法定三种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是十分有利的,并且对用人单位也不会造成像类似于劳动关系僵化的问题。
做一点补充,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现在社会上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很多用人单位,他们担心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会使劳动关系僵化。我希望各位媒体的记者应该宣传本法这样的一个理念,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如果大家看了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所有的劳动合同都有法定解除的条款,比如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用很多外地工的用人单位,他们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就是我用你三年,你最能干的时候我用你,之后就不会再用你了,这样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同时,现在关于无固定期限的规定,对劳动者也有约束,就是说你要守法、遵纪、要努力工作,这个制度是平衡的。至于刚才提到的如果一个劳动者怎样来主张自己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第14条的规定,如果你认为你是一个合格的劳动者,你符合这个法定的要件,你就可以和你的用人单位主张这样的权利。
问:在劳动合同法中谈到,如果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一些违章的规定、指挥、冒险,或者用暴力强迫他做一些事情,非法限制他,劳动者可以拒绝,是不违反劳动合同的。在国际上有一个集体的裁判权和罢工的权力,在这方面他们是否也有罢工的权力?这部法律通过以后,是不是他们集体罢工的话,就不会受到公安的禁止?
答:你提的这个问题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工人有权利拒绝这种不安全的劳动条件和违章指挥,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这是本法作出的一个特别有针对性的规定,因为我们看到近几年来,国内出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大多数是和这样的一个现状相关的。对于这个问题怎样解决,劳动合同法中有两方面的法律手段可以用于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第5条的三方机制,大家都知道,三方机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一个机制。根据我们现在的法律,三方机制也可以解决你提的这个问题。二是集体合同,我们的集体合同专门列了一章,集体合同也可以就这些问题进行谈判,来确定劳动的标准和劳动保障的条件。所以.我想你说的问题,在这部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问:是不是劳动者可以有不同意见,他们可以做出一些罢工的集体谈判的行为,是否会把他们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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