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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如何?事实性的劳动关系法律是否也承认?
  答: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也是我们现在确立的中国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一年半的制定过程中,许多人都说,书面劳动合同制定的必要性到底在哪里?现在看,大概有这样几个关系。我们征求意见的时候,听取了将近20万条意见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表示,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订立,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最终的保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清楚。只有口头的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不确定的,而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在这次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中,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且作为所有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要尽量地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问:我们发现社会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是一个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来自商会和外资企业有一些不同的声音,认为这部法可能会导致用工成本提高,还会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请问,在制定的过程中,人大怎样看待这些不同的意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吸收外资的关系是怎么处理的?
  答: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你刚才说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我认为这个过程更应该是不同意见表达,最后形成一个共同意志的过程。在一年多的审议时间里,我们确实是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大量的意见。刚才你提到资方,特别是一些跨国企业,他们确实通过不同的渠道向我们转达他们的担心。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也参加了他们参加的一些研讨会,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企业方原来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那么我们实际上在整个法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我们都是一再地阐述和坚持这样的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作为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至于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我个人认为是不会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我相信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对于我们现在修改的情况也是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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