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7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7年6月29日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问:在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明确要求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合同法与现在的
劳动法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吗?劳动合同法与现在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又是什么关系?
答: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这个必备条款的第(八)项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这个草案曾经在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应该向劳动者告知有关劳动的情况。一些单位说仅仅写“用人单位告知”还不行,还应该写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所以我们接受了这个意见,并把“职业危害防护”这项内容写入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至于说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法的关系,这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劳动法是一部比较综合性的法律,它分别规定了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这几个大的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而且它的规定主要是一些有关劳动关系基础性的问题。
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这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的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以后,现在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对
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加以细化,针对现在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
问:审议稿中新增加了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请问如果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他们应该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这部法律在执行中是怎么具体实现这个责任问题的?
答: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所以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要求本法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规范。现在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劳动合同法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有关的法律已经对这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黑砖窑事件的暴露,劳动合同法进一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