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意见》的制定和实施顺应了社会发展要求,适应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意见》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二是在明确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三是明确了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医生“开单提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五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六是区分了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七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理依据。

  问:如何理解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

  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之初,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及其效果。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因此,《意见》对此予以明确,有利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及良好效果的实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