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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8年11月20日)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日前就《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行业引入营销体制以来,部分保户的保险费、退保金和保险金通过保险营销员经手办理。由于个别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经手现金管理不严,存在一定漏洞,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从制度上堵住漏洞。

  问:《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线是加强收付费环节资金风险管理,核心是对现金收付费方式和非现金收付费方式适用的具体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辅助以单证、印章、信息化管理和内部审计检查监督等配套措施,内容包括加强收付费管理、加强保险单证管理、加强印章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加强内部监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问: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收付费方式?

  答:收付费可以分为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主要限定在以下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收付费;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问:《通知》对规范我国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管理有哪些意义?

  答:《通知》是监管机关基于风险监管理念而采取的一项制度化、标准化监管方式,对于促使行业实现收付费管理方式的变革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出台《通知》,在行业内大力推行安全、便捷的收付费方式,对于确保消费者在投保、退保、索赔环节的资金安全、强化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资金风险管理、维护行业形象、提升行业声誉都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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