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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答记者问

  其次,之所以会产生“合理的保证责任”以及“独立审计准则”,是因为审计成本与效益的存在。根据审计成本效益理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委托人支付,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的合理的审计费,是降低委托代理风险的最经济的控制机制。被审计公司的股东(即审计合同的委托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审计成本与取得的审计收益(即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错弊而为股东挽回的损失)之间的关系。通常而言,审计工作越细,审计程序越严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委托人(即被审计公司股东)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即审计成本越高。但是,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代理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提升代理成本,则审计变得得不偿失。因此,公司股东或者财务报告的其他使用人必须权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收益和成本。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在既定的审计成本下发现重大错弊,对于股东而言无疑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的制度基础。考虑到审计成本效益的原则,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一定的审计失败,审计风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以最合理的成本将所有的重要错弊都审查出来而形成的一些特定程序和规则,就成为“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既是会计界和审计界的职业准则或行业规则,也是股东委托人或其他公众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因此,“独立审计准则”既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命线,也是会计界和审计界防范职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最后,由于审计风险在一定意义上无法避免,这也就决定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审计报告的相对真实性取决于:其一,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独立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财务报表自身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度直接影响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其二,现代审计理论和方法的固有局限性决定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现代审计以会计抽样技术为基础,并在概率原理的支持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意见,它只能保证最大几率的正确性(统计抽样允许合理误差),只能揭示影响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效果及资金变动情况的重大事项,而不能保证将会计报告中所有的错误都揭露出来,只要这种误差对财务会计报表整体上的可靠性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在报表使用者容忍的范围内,该误差就被认为是允许的,不会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就此意义而言,独立审计准则就是以合理的审计成本来尽量地降低审计风险及其可能的损失的最为合理的程序和规则。
  基于上述对“独立审计准则”的认识,我们认为,在审计报告真实性的问题方面,其并非客观事实上的真实性而是法律事实上的真实性。就此意义而言,审计界所主张的“真实性”与法律界所主张的“真实性”在程序界面上是统一的,是一种需要程序和证据支持的相对的“真实性”而非客观的绝对“真实性”。所以,不宜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狭隘地理解为行业标准,而应尊重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有鉴于此,在解决审计报告真实性问题上,法律界、审计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经过数次研讨和论证后达成了如下共识,亦即本规定所采取的司法态度:将“独立审计准则”纳入法律程序范畴,并主要体现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等均规定或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准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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