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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研究公司法务 指导审判实践

  记者:针对新公司法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据闻,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之(二)、(三)也在拟定过程中。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司法解释时的总体思路。
  宋:继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之后,我们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因公司法纠纷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内容宽泛,如既有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又有公司外部的法律关系;既涉及到公司的设立与终止,又涉及公司存续期间的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既要贯彻股东的有限责任,又需要在特定情形下追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责任等等。故我们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制定采取的是“分步走”的方式,即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亟待解决的问题先行调研,循序渐进,以提高工作效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是针对新旧公司法衔接适用中法律适用问题和股东请求撤销决议诉讼、异议股东请求收购股权诉讼以及股东代表诉讼这三类特殊案件的受理问题作出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目前也已拟定出征求意见稿。其中,司法解释(二)主要是就公司设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公司担保和投资、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和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等几个方面作出的规定;司法解释(三)主要就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清算组成员的指定和更换、清算组的议事规则、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公司财产的变价出售、清算方案的确认、清算期限和债权人的协定等作了相应规定。
  记者: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针对新公司法的适用还有哪些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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