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研究公司法务 指导审判实践

  记者:能否就公司清算问题谈谈您的看法?
  宋:公司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分野主要在于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时公司是否出现了破产原因,即出现破产原因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没有出现破产原因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解散清算又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干预。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解散后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时,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的清算程序,整个清算程序从启动到具体的清算均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干预下进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清算虽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程序上规定得不够具体,操作起来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对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究竟如何组织清算、清算程序如何进行等,新公司法尚缺乏系统完善的规定。此外,公司清算纠纷案件中争议问题主要是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依法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围绕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将承担何民事责任,如何认定该民事责任等问题,目前争论较大。由于新公司法对上述问题未进行规定或规定得不明确,故在进行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上述问题还涉及到对公司法可诉性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哪些公司纠纷具有可诉性、受理条件为何尚有待明确。
  当前,一方面,因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强制清算的案件需要解决,而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又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因清算本身更多的是程序性操作,需要有明确完善的法律依据方可完成,基于此,我们在积极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完善的清算法的同时,也在起草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指导目前的司法审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