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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研究公司法务 指导审判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研究公司法务 指导审判实践
(2007年)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施行。新公司法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对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并准确适用新公司法还存有许多争议之处。在新公司法施行一年之际,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以下简称“宋”)。
  记者:近年来,我国公司诉讼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与新的趋势,能否请您作一个大致的介绍?
  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总体改善并走入正轨,公司的独立人格越来越受到尊重。但与此同时,因公司制度运行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从发展趋势上看,公司诉讼案件的特点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两点:一是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二是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在案件数量方面,不仅是其绝对数量的增加,而且还包括大量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例如,关于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决议效力的认定,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间接权益诉讼,以及公司法人组织消灭诉讼等。由于公司法律关系的结构错综复杂,加之新类型案件增多,审判经验尚需积累,所以有许多案件在审理时难度较大。
  记者:新公司法颁行以来,在公司诉讼日益增多、案情渐趋复杂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哪些问题存在争议比较多?
  宋:一般而言,公司诉讼中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种关系的协调及价值冲突。第一,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与公司对外交易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公司对外担保及投资时,其内部决策的效力认定与外部交易效果的关系即是一个典型例子。第二,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两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两者利益既相对独立又互有关联。在审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不可能不考虑公司的利益。这方面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在保护股东权益时,法院的审判活动对公司事务的介入层面及深度如何把握。第三,公司外部主体之权利保护的程序设定问题。这主要关涉到“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实务操作程序如何设定。
  记者:股东资格是行使股东权的前提,新公司法三十三条对此有所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内容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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