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1年12月30日)
各位记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于今天公布。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对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就这一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意义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5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要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制定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赴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调研。历经十数次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规定》全文六部分,共8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对《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款“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具体化的解释,完善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
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这一原则无法完全解决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不少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后果不明确,缺乏举证的积极性和举证意识,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也难以作出判断。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影响审判效率,对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造成消极影响。为此,
《规定》根据《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具体解释,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侵权等类型的侵权诉讼应当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在
《规定》第
4条作了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