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审判人员应当依据什么原则审查判断证据?
答:《规定》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
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判断证据”。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容易产生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为此,《规定》第六十四条在《
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问:依据司法解释,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像资料能不能作为证据?
答:《规定》在第六十八条确定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
关于非法证据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这几年审判实践的效果来看,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标准,虽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是经过实践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许多人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音像资料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为此,《规定》第六十八条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问:依据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相互矛盾,又都不能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如何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答: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分别提出相反证据,这些证据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其各自的主张,又都不足以否定对方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到证明标准的问题。